► Wuxi Office
12F, West Tower, 1888 Taihu Avenue West, Wuxi, Jiangsu
Tel:0510 - 8888 0007
► Jingjiang Office
17F, Guomao Centre, 68 Mid Renmin Road, Jingjiang, Jiangsu
Tel:0523 - 81152 678
► Criminal Defense Centre of SailFar
Account: fzxs007
Rule on Effectiveness of Resolution by Board of Directors |
作者:吴晓明律师
中国法项下,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效力规则涉及两个层面:(1)会议本身是否合法举行;(2)会议决议是否获得有效通过。根据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规则不尽相同(但须共同遵守人头制,即一人一票)。具体而言: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公司法》第48条赋予股东自由约定的权利,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对此不作强制性要求。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11条项下的两个过半数规则强制适用,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可以在此基础上自由约定更高的比例标准(比如万科A《公司章程》137条规定,某些事项如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必须由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3)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24条项下还有个特别规则,即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于中外合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重大事项(即章程修改、企业中止与解散、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企业合并与分立)须经出席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由章程规定。
2016年6月18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科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万科A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董事会,就《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等 12 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1名(包含授权出席董事),出席董事11名,独立董事张利平向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内容与《公司法》第124条相同)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万科A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
>> 返回 |
Copyright © 2017 - 2018 法舟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